案件名称:张建会、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481执472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永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15公开日期:2020-12-09
当事人:张建会;张永刚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48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会,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执行人:张永刚,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张建会与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81民初2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张永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建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刚名下有车辆,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控制;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刚有位于永城市××路东、东方大道南张破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字第201312142号)房产一套,该房产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产予以查封。

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