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382行审91号
所属地区:乐清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0-07-28公开日期:2020-12-04
当事人: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毅
案由: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浙0382行审91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乐清市伯乐东路**。

法定代表人方励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永升。

被执行人阳毅,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人社罚决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阳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一案,经补正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如下:缴纳罚款65000元。

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所经营的欧阳紧固件有限公司使用童工王锣锣,且该公司并未在乐清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属于无照经营。

王锣锣,男,汉族,贵州省贞丰县龙场镇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520********,2003年11月10日出生,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10月30日在被执行人处上班,上班期间用工关系一直延续,被执行人使用童工王锣锣的时间为6个月12日。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在劳动用工上疏于管理,劳动用工不规范,致使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发生,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乐人社罚决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65000元罚款。

被执行人应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

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相关义务。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罚款65000元的义务,并缴纳加处罚款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