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俊峰、姚永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1303执保174-1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17公开日期:2020-12-09
当事人:王俊峰;姚永恩;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其他案由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1303执保174-1号申请人:王俊峰,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姚永恩,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申请人: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塔岭镇隈子委(政府办公楼**)。

本院(2020)辽1303民初9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姚永恩、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3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