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龙金连,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宙成,男,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之一,身份证号码:440************83X。
原告柏文峰与被告谭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文峰及诉讼代理人龙金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宙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按月息两分即2000元/月,从2020年1月25日起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全部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销售高岭土的,之前长期聘请被告车队的车辆运输高岭土到珠三角,双方因此认识并日益熟悉。
2017年12月,被告找到原告和案外人戴东,说他车队有几台车,每天都拉货,车队需要的柴油量比较大,提议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合伙大宗采购柴油给被告的车队自用,批发价与同期市场零售价之间的差额为三方的共同收益由三人平分。
原告看见被告车队的运输业务开展得不错,便同意了。
同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出资款人民币10万元,合伙的财务、采购事项等均由被告负责打理,原告与案外人戴东均不参与经营管理。
到了2018年底,合伙了一年总体收益不大,三人经协商决定不再继续合伙大宗采购柴油并由被告退回出资款给原告和戴东。
但被告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迟迟都不退回出资款本金10万元给原告,反而请求原告将该笔出资款本金10万元转借给其使用6个月,同意每月支付借款利息2000元给原告;考虑到之前多次追讨无果,原告只好同意。
因此,被告于2019年5月24日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将上述10万元出资款本金转为借款,借期6个月,每月利息2000元。
借期届满后,被告还是以资金暂时周转不过来为由要求再延期6个月归还,鉴于之前6个月被告都有按月付息,原告便再次同意了。
双方再次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5月25日止。
之后,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1月份利息2000元之后就不再支付利息给原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谭宙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销售高岭土行业,被告经营车队运输行业。
2017年12月,原被告提出双方各出资10万元合伙采购柴油给被告车队自用,当中收益由合伙人平分。
至2018年底,由于合伙总体收益不大,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出资款。
2019年5月24日,双方当事人对合伙事务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出资款10万元,遂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形式给原告收执。
《借条》载明:因本人生意周转,现收到出借人柏文峰以现金借出的10万元,借期6个月。
经双方友好协商约定,于2019年11月24日到期归还本金。
另每个月15号前按双方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利息2000元给出借人柏文峰。
2019年11月25日,因未能按期偿还债务,被告再次出具《借款延期协议》给原告收执。
《借款延期协议》载明:现因资金困难,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为更好明确双方权责,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借款延期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签订此协:一、借款金额仍为原借款10万元,不另行增减。
借款期限延长6个月,时间从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5月25日止,借款月利息为2000元,月利息借款人应在每月15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出借人。
庭审上,原告自认涉案债务的利息支付至2020年1月。
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双方致成纠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