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马道成,男,汉族,生于1997年11月22日。
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本恩、李好俭,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明,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22日,住河南省柘城祥符区。
原告马保良、马道成与被告王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保良、马道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好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保良、马道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二原告还给白明洋18000元。
事实与理由:白明洋诉王明、马保良、马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白明洋21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经白明洋强制执行,经执行局主持调解,马保良、马道成向白明洋支付18000元。
因二原告系担保人,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依法行使追偿权。
被告王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本案被告王明向案外人白明洋借款21000元,本院原告马道成、马保良作为担保人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后白明洋起诉王明、马道成、马保良。
2018年5月4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明洋21000元;二、被告马道成、马保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生效后,白明洋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局主持调解,马保良、马道成向白明洋支付18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2018)豫021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调解笔录、执行和解协议、收到条等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的(2018)豫021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二原告作为担保人对被告王明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执行过程中实际履行,向白明洋支付1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借款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