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莉与郭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1303民初1467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随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17公开日期:2020-11-30
当事人:陈莉;郭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鄂1303民初1467号原告:陈莉,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郭坤,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原告陈莉与被告郭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坤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5日,被告以房屋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月利率两分半,借款期限为3个月。

借款到期后,至2019年12月11日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尚欠31000元及利息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5日,被告郭坤向原告陈莉借款5万元,其中微信支付3万元,现金支付2万元。

2018年8月5日,被告郭坤出具借条:“今借到陈莉人民币伍万元整,用于房屋装修,月息两分半,借款时间三个月。

借款人:郭坤。

”庭审中,原告陈莉承认被告支付两个月的利息,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要求利息自2019年9月份开始计算。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被告郭坤向原告陈莉借款,尚欠31000元未还,但利息约定月利率两分半,超过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算。

原告陈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要求自2019年9月份开始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