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被告:蒋照强,男,197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蒋照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无法送达被告法律文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供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事实不宜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蒋慧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朱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第十三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