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城北坝横街**。
法定代表人:郭翔,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孔令伟诉被告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孔令伟于2020年7月8日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令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