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与杨秋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104民初16004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30公开日期:2021-01-13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杨秋练
案由:信用卡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民初1600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24号冠怡大厦首、二层。

负责人:邱慧,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芳,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琳,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秋练,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与被告杨秋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一、信用卡账户号:79×××78,对应卡号:62×××65、62×××44、37×××42。

根据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浦发银行信用卡系统优化升级的公告》,客户在该行的所有信用卡(特例卡产品除外)账户合并为一个账户进行管理,共享同一信用额度、每月合并出具一份账单、统一还款。

二、信用卡合约约定的情况: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

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利息、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方式、计算标准进行了约定。

三、被告欠款情况:截至2017年9月5日,欠本金74997.39元、利息16457.4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389.11元、分期手续费933.36元、超限费388.68元、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5088.10元。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清偿截至上述日期的各项信用卡透支欠款,2017年9月6日以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五、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是否收取违约金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原告主张该行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关于修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公告》,对该行现有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新版领用合约明确约定逾期还款将计收违约金。

公告告知持卡人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未提出销户申请的,视为同意本次修改并将遵守新版领用合约。

被告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销户,应视为同意遵守新版领用合约的约定。

新版领用合约于2018年12月1日生效。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

被告未按期清偿透支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根据该行账户合并的管理规则,将被告在该行同一账户号下的所有信用卡欠款统一诉请清偿,本院予以认可。

其中,对于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仅采用单方公告方式告知收取违约金及计收标准,与人民银行通知要求“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不符,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