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吕文平与万吉伟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1128民初542号之一
所属地区:山西省方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8公开日期:2021-01-04
当事人:吕XX;万XX
案由: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1128民初542号之一 原告:吕XX,系鑫怡宾馆业主,男,1963年10月7日生,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圪洞镇人,住。

被告:万XX,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送达地址同上。

原告吕XX与被告万XX、李XX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判决,原告吕XX上诉后吕梁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我院重审中根据原告吕XX申请,我院作出(2020)晋1128民初542号裁定,准许其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后我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万XX支付原告吕XX住宿费19600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下半年,被告万XX与鑫怡宾馆业主即原告吕XX订立了住宿合同,每间客房每日收费70元。

之前一段时间的住宿费被告万XX已结清。

后来从2016年10月7日起其订的房间(207、208、209)由其自己及李XX、李XX、林XX等人住宿。

有天晚上,被告万XX对我说他要去河北几天,等回来了给我住宿费,当时因李XX等人还住着了,所以我就答应了。

之后一直等不到被告万XX来方山,我就于2016年11月16日给他打电话,他说已告知李XX清偿住宿费了。

我找李XX时,李XX让李XX与我统计了住宿的天数和费用,但还是没给钱。

后来除李玉宝之外的住宿人员陆续离开了宾馆。

2017年1月24日,李玉宝也要走了,我让他给付住宿费了,他不给,我就报了警。

在警察见证下,李XX给我出具了欠19600元住宿费的《证明》,我才让他离开宾馆的。

被告万XX等人都是找借口离开宾馆的,他们的行礼、工作用的仪器还一直放在店里不来取。

现请求判令被告万XX给付上述费用。

原告吕XX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李玉宝的《证明》一份。

主要内容为万XX等人共住宿280天,计房费19600元。

2.民警牛云照、罗伟出具的《情况说明》。

主要内容为吕XX因住宿费一事与李玉宝发生纠纷,曾于2017年1月出过警。

3.三个行礼包及一个三脚架照片,欲证明万XX等人借故离 开,连行礼也没有带走。

4.录音光盘一张。

内有两个录音,一个是2020年5月20日吕XX与李玉宝的电话录音;一个是民警牛云照与李玉宝于2020年5月27日的录音。

主要内容是欠19600元住宿费,万XX让李XX给付宾馆。

被告万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于原审判决后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事情经过》。

主要内容为:2016年下半年我去方山县承包李XX的水电工程,住到鑫怡宾馆。

一开始我与刘振彬一起住的费用全部结清了。

后来李XX因管理人员没有到位暂时让我给她负责项目,并承诺吃住她管,并付我工资。

期间我有事去了邯郸,我临走时告知宾馆老板住宿的所有费用由李XX负责清理。

中间两年宾馆老板吕XX给我打电话说住宿费没有给付,我就给李XX打电话,李说等有钱了就给。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XX在方山县圪洞镇外环路经营鑫怡宾馆。

2016年,被告万XX在该宾馆与原告吕XX订立了住宿合同,先期的住宿费用已结清。

后期被告万XX及其安排的李XX等人的住宿费没有结清。

被告万XX安排的最后一名客人李玉宝于2017年1月24日离店时,原告吕XX与李玉宝一致认可的住宿费为19600元,后因索要住宿费还报过警。

原告吕XX与李玉宝统计住宿费时计算有误,多统计了一天,故实际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