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季卫民与蒋玉飞、黄英、南通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602执恢747号
所属地区:南通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29公开日期:2021-01-04
当事人:季卫民;蒋玉飞;黄英;南通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602执恢747号申请执行人:季卫民,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蒋玉飞,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黄英,女,196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南通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蒋玉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季卫民与被执行人蒋玉飞、黄英、南通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季卫民向本院提出撤销恢复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恢复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