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志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森贝格(天津)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高明,职务不详。
被告:刘军,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蓝锦(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森贝格(天津)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刘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蓝锦(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蓝锦(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