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褚祝宝,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精河县。
申请人张荣秋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褚祝宝名下银行52000元的财产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张荣秋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荣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褚祝宝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40元,由张荣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