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荣秋与褚祝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精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2722财保56号
所属地区:精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07-23公开日期:2020-10-30
当事人:张荣秋;褚祝宝
案由:nan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新2722财保56号申请人:张荣秋,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精河县。

被申请人:褚祝宝,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精河县。

申请人张荣秋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褚祝宝名下银行52000元的财产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张荣秋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荣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褚祝宝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40元,由张荣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