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色肯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0105执1490号之一
所属地区:呼和浩特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20公开日期:2020-10-20
当事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色肯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内0105执1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禹培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色肯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毕鹏飞,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色肯板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2020)内0105执1490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限制其高消费。

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核算中心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对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且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