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焦喆与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830民初3419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汶上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8公开日期:2020-11-02
当事人:焦喆;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30民初3419号原告:焦喆,男,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住汶上县。

被告: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圣泽大街西段路北(长乐湖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56725269P。

法定代表人;张恒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耀,男,汉族,1990年10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系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焦喆与被告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焦喆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供电公司以西,坝口小区以北,泉河以东的尚城雅居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493280元,合同约定2018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原告已依约支付了所有房款。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天数截止至起诉之日起共计716天,应支付违约金35320.2元,诉讼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按49.33元/天支付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九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济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先予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向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予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