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政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兴,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被告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兴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向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的土地使用补偿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72,000元。
事实与理由: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将位于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22丘的集体土地39亩(以下简称系争土地)租赁给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使用。
合同同时约定,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上交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每年每亩土地使用平补偿费2,000元,该款项从2012年12月1日起支付。
该合同签订后,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均按约履行,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却迟迟未付土地使用补偿费,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经过多次催讨,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本院。
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系争土地的使用权就登记在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名下。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同意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使用系争土地年限延长。
且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从未向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形成了关于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到期需要办理集体土地延期申请的决议,同意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关于集体土地使用延期的申请。
2012年9月6日,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向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使用补偿费5万元。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第一条约定,中方合作者由上海青浦大盈集体资产投资公司改为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第二条约定,土地使用内容:1、地址: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22丘的集体土地39亩。
2、企业情况: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
第三条约定,1、甲方将位于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22丘的集体土地39亩,属于甲方集体所有工业用地合作公司使用。
2、合作年限30年(2012年12月1日至2042年11月30日)。
3、企业经营期限内由乙方全面负责经营管理,甲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并不参与企业的任何利润分配。
4、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无论公司盈余或亏损,乙方上交甲方每年每亩土地使用平补偿费2,000元,该款项从2012年12月1日起支付。
明年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
5、甲方配合乙方向相关部门申请供水、供电、同行。
6、乙方根据生产需要,在规划许可前提下有权在厂区范围内翻建,新建厂房及附属设施,甲方予以配合支持。
7、乙方以将土地所有权转让,因事先与甲方协商,征得甲方同意。
出租收益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约定,土地使用期间,如遇国家与政府建设开发动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将土地让出,土地上所有建筑物补偿的款项归乙方所有,协议随之解除,并配合做好动迁的工作。
第五条约定,合作期间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给企业造成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约定,乙方保证在上述地块开办企业注册在向阳村委。
第七条约定,合作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解除,土地上所有建筑物的处分权归乙方所有。
如乙方提出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
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系香花桥街道向阳村香大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系争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为本案的系争土地,土地使用年限自1998年12月23日至2012年11月29日。
2017年11月15日,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签订《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约定:因国家建设需要,系争厂房坐落的土地已经国家依法征收。
系争房屋于2018年1月31日交付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并于2018年2月被拆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上述证据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使用补偿款。
鉴于系争房屋的产权证登记的使用期限之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29日,且双方对2012年12月1日之后土地使用补偿款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上海大华金属有限公司再以其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