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英与北京荣兴华苑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15民初11179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2公开日期:2020-10-28
当事人:刘英;北京荣兴华苑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15民初11179号原告:刘英,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梦,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荣兴华苑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28号11层28-1。

法定代表人:闫兴臣,经理。

原告刘英与被告北京荣兴华苑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华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刘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荣兴华苑公司返还欠款32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2080元为基数,按每月8000元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起诉时,暂计39189.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荣兴华苑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5日,刘英与荣兴华苑公司约定,刘英向荣兴华苑公司支付400000元用于收藏品投资,投资期限为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限届满后刘英从荣兴华苑处领取408000元,刘英向荣兴华苑公司支付款项400000元,荣兴华苑公司开具收据,截至今日,荣兴华苑公司尚欠刘英32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北京荣兴华苑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经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对北京荣兴华苑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