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广西桂鑫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桂10执392号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01公开日期:2020-10-13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广西桂鑫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洲镇兴隆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兵荣,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广西桂鑫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1900号。

法定代表人:梁广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与广西桂鑫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百中民初字第22号判决,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桂鑫金属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12.744万元(利息计至2010年6月1日止,从2010年6月2日至2010年9月23日利息以合同约定利率计息。

逾期利息自2010年9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200万元为本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标准分段计付),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广西桂鑫金属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的电解铝厂车间内存放的阳极碳素块及氧化铝粉,该拍卖标的物经过拍卖、变卖后均无人竟买而流拍。

除此外,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