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西省佳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沙田新区市民服务中心档案馆新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0929046634。
法定代表人:魏保生,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智,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芳与被告江西省佳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经营地址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案应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该争议房屋在本院管辖区域内。
故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