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庆军与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722执异53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20-07-08公开日期:2020-10-10
当事人:赵庆军;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由:其他案由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722执异5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赵庆军,男,1960年10月22日生,住东海县。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东海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722014280912G。

法定代表人:朱燕昌,局长。

在本院执行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赵庆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庆军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1月28日,原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东国土资监罚[2018](14)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赵庆军退还非法占用的2394平方米(折合3.59亩)土地,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赵庆军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94平方米(折合3.5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包括一层轻钢结构板房及院墙),恢复土地原状;2、对赵庆军非法占用的1195.7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计人民币35871元,非法占用的1198.3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计人民币23966元,罚款共计人民币59837元。

应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本院立案审查,案号(2019)苏0722行审293号。

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苏0722行审29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监罚[2018](14)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其中1、责令赵庆军退还非法占用的2394平方米(折合3.59亩)土地;2、限赵庆军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94平方米(折合3.5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包括一层轻钢结构板房及院墙),恢复土地原状,由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行组织实施。

根据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苏0722执1379号。

202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庆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赵庆军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9674元;二、承担执行费1695元。

异议人赵庆军提出异议称,请求中止执行东国土资监罚[2018](14)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东国土资监罚[2018](14)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

2017年占用李埝乡石寨村洪某路西侧2394平方米集体用地建院墙、活动板房的行为不是异议人,而是临沭县王某通过其儿子、邻居等人与石寨村赵某等人签订承包合同,随后王某在土地上新建板房、围墙等设施,经营黄沙等业务,异议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牵线搭桥,但从未参与经营,也未从中获利。

2019年调查异议人时,异议人承认是自己使用了土地,当时是应王某的请求,异议人才答应下来,如果处罚王某,而王广杰被东海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使用农用地刑事拘留,王某承认使用涉案土地,与异议人无任何关系,公安机关也调查确认与异议人无关。

2018年申请人申请执行,异议人就向东海县法院说明情况,现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称,为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赵庆军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款适当,程序合法,当事人也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至于当事人与王某之间的其他约定,我局并不知情,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对异议申请我局不予采纳。

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院立案执行东国土资监罚[2018](14)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异议人赵庆军以执行依据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本院立案执行东国土资监罚[2018](14)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本院(2019)苏0722行审29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监罚[2018](14)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机构立案执行,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程序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