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东鹏,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翁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龙坚与被执行人陈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文书为(2018)粤0229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陈东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龙坚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2月17日至2016年5月16日的利息,以实欠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2016年5月17日起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实欠本金按月利率2%计收志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龙坚与被执行人陈东鹏于2020年7月20日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撤案,并提交撤案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