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闽06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友储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22日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6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叶友储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友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534.5分,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获得534.5分。
该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时已交清。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叶友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