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叶友储走私废物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8刑更652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龙岩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7-10公开日期:2020-09-07
当事人:叶友储
案由:走私废物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刑更652号 罪犯叶友储,男,1977年6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闽06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友储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22日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6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叶友储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友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534.5分,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获得534.5分。

该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时已交清。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叶友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