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群,重庆市江津区支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真武场社区洞口居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真武场社区洞口居民小组。
负责人:马成贵,组长。
被告:重庆森湖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真武场社区洞口居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3934290P。
法定代表人:胡友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乐和与被告重庆森湖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真武场社区洞口居小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乐和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乐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