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乐和与重庆森湖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真武场社区洞口居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16民初6664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14公开日期:2020-09-04
当事人:马乐和;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真武场社区洞口居民小组;重庆森湖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16民初6664号原告:马乐和,男,194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群,重庆市江津区支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真武场社区洞口居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真武场社区洞口居民小组。

负责人:马成贵,组长。

被告:重庆森湖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真武场社区洞口居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3934290P。

法定代表人:胡友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乐和与被告重庆森湖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真武场社区洞口居小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乐和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乐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