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余琼贞、江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211民初3459号之三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17公开日期:2020-09-02
当事人:余琼贞;江淼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345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余琼贞,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岫峰,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玥,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淼,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解保保全申请人余琼贞与被申请人江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211民初345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淼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

现余琼贞申请解除对江淼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淼就本案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乾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颖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