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存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491刑初47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30公开日期:2020-09-01
当事人:王存刚
案由:盗窃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91刑初4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存刚,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广府镇南桥村,汉族,初中文化,群众。

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25日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邯经检公诉刑诉(20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存刚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仲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存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11月14日9时许,在邯郸市丛台区,被告人王存刚将刘宝花停在路边的一辆红白色相间高箭牌电动自行车偷走。

后王存刚在邯郸市毛演堡乡将盗窃的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月岭,获得赃款200元。

经物价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588元。

2、2019年11月14日12时许,在邯郸市,被告人王存刚将郭光乐家街门处放着的一辆红色SUV牌电动自行车偷走。

后王存刚在邯郸市丛台区将盗窃的电动车以235元的价格卖给王玉海,获得赃款235元。

经物价鉴定该自行车价值1498元。

3、2019年11月16日14时许,在邯郸市丛台区,被告人王存刚将张领涛家街门处放着的一辆黑色迈哈特牌电动自行车偷走。

后王存刚在永肥线路边将盗窃的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红恩,获得赃款200元。

经物价鉴定该自行车价值1216元。

被告人王存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1、2019年11月14日9时许,在邯郸市丛台区,被告人王存刚将刘宝花停在路边的一辆红白色相间高箭牌电动自行车偷走。

后王存刚在邯郸市毛演堡乡将盗窃的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月岭,获得赃款200元。

经鉴定价值1588元。

2、2019年11月14日12时许,在邯郸市,被告人王存刚将郭光乐家街门处放着的一辆红色SUV牌电动自行车偷走。

后王存刚在邯郸市丛台区将盗窃的电动车以235元的价格卖给王玉海,获得赃款235元。

经鉴定价值1498元。

3、2019年11月16日14时许,在邯郸市丛台区,被告人王存刚将张领涛家街门处放着的一辆黑色迈哈特牌电动自行车偷走。

后王存刚在永肥线路边将盗窃的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红恩,获得赃款200元。

经鉴定价值1216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到被告人王存刚家中将其抓获。

王存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2019年11月16日在张领涛家中盗窃电动车的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两起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将查扣的其中两辆被盗电动车分别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邯郸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王存刚指认盗窃现场照片、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永年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扣押两辆被盗电动车的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王存刚抓获证明、前科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