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余勤荣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饶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5122刑初241号
所属地区:饶平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31公开日期:2020-08-20
当事人:余勤荣
案由:危险驾驶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512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勤荣,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公民身份号码445************012,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上林下厅2巷3号之2,现住广东省饶平县********横5-6号。

2020年6月3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二部刑诉﹝2020﹞Z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勤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培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勤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0日8时59分左右,被告人余勤荣醉酒后驾驶粤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在饶平县****(X087线)4km+400m路段处被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冈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余勤荣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余勤荣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3.2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勤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勤荣拘役一个半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余勤荣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勤荣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勤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

结合被告人具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