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宗佃、高保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04刑初517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31公开日期:2020-08-19
当事人:胡宗佃;高保军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刑初5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宗佃,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住广东省阳江市。

辩护人杜茂凤,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凤,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保军,男,194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长宁区。

辩护人杨伟民,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金融刑诉(2020)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宗佃、高保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宗佃及其辩护人杜茂凤、程凤,被告人高保军及其辩护人杨伟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被告人胡宗佃设立胡商天际(上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商天际公司),指派高保军担任公司总经理,先后在本市静安区延安中路、徐汇区龙漕路等地租赁经营场所,并经胡宗佃介绍对接,由高保军与上海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签订合作协议,以投放宣传页、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该协会会员及不特定公众宣传介绍胡商天际公司投资项目及理财产品,与投资人签订协议书,承诺高额保本付息回报,对外吸收不特定客户投资,并按胡宗佃要求将所吸收资金用于相关项目投资。

经司法审计,2012年1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胡宗佃、高保军以胡商天际公司名义,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3.4亿余元(以下币种均同),未兑付1.6亿余元。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高保军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胡宗佃自动投案,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宗佃、高保军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宗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高保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当庭建议对胡宗佃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建议对高保军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刑事处罚。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胡宗佃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定性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胡宗佃系自首,违法性认识不足,认罪态度较好,愿意弥补投资人的损失,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保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保军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受他人指派出面签订合作协议,愿尽其所能追回投资款,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被告人胡宗佃设立胡商天际公司,指派高保军担任公司总经理(2017年7月25日起高保军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在本市静安区延安中路、徐汇区龙漕路等地租赁经营场所,并经胡宗佃介绍对接,由高保军与上海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签订合作协议,以投放宣传资料、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该协会会员及不特定公众宣传介绍胡商天际公司投资项目及理财产品,与投资人签订协议书,承诺高额保本付息回报,对外吸收不特定客户投资,并按胡宗佃要求将所吸收资金用于相关项目投资。

经司法审计,2012年1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胡宗佃、高保军以胡商天际公司名义,非法募集资金3.4亿余元,未兑付金额达1.6亿余元。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高保军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胡宗佃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后予以翻供,庭审中又能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李建华、裘志建、盛兆龙、陈积芳、施柱中、胡珍、潘志刚、侯彩瑛、蒋心如等的证言,胡商天际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合作协议书、各类协议、宣传单页、收据、POS机签购单、项目投资协议书、备忘录、成交确认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协助查封通知书,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胡宗佃、高保军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宗佃与高保军结伙,以胡商天际(上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宗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胡宗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予以翻供,庭审中又能如实供述,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保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高保军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

胡宗佃、高保军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涉案非吸金额达3.4亿余元,未兑付金额达1.6亿余元,胡宗佃在审查起诉阶段否认其系胡商天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非吸资金的用途均不知情,高保军在审查起诉阶段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两名被告人均未退赔,故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宗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7年5月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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