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姜春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廉欢。
原告桓仁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廉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桓仁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桓仁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精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