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桓仁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廉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522民初1513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30公开日期:2020-08-19
当事人:桓仁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廉欢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522民初1513号原告:桓仁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天后街4组5栋3单元2-2号。

法定代表人:姜春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廉欢。

原告桓仁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廉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桓仁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桓仁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精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