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四川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成都劳宾家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2号附6号1层。
法定代表人:王明富,职务不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武,男,系公司员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成都劳宾家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劳宾公司)支付吴莉工资700元、赔偿金700元,共计1 4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成都劳宾公司承担。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吴莉提供劳动后,成都劳宾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成都劳宾公司向吴莉出具《工资欠条》载明了欠付的劳动报酬数额,现付款期限已届满,故本院对吴莉诉请成都劳宾公司支付劳动报酬700元予以支持。
吴莉诉请支付赔偿金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劳宾家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莉支付劳动报酬700元; 二、驳回原告吴莉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