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祝花,该行法律事务部诉讼组副组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朝晖,男,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新化县。
被告:李爱武,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邹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朝晖、李爱武、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朝晖、李爱武、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