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朝晖、李爱武、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1322民初2522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17公开日期:2020-09-30
当事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朝晖;李爱武;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22民初2522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祝花,该行法律事务部诉讼组副组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朝晖,男,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新化县。

被告:李爱武,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邹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朝晖、李爱武、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朝晖、李爱武、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