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希海、王同兰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09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本案执行费387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 账户名称:泊头市人民法院 账号:50×××03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