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同兰、刘希海申请执行王晓亮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泊头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981执905号
所属地区:泊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10公开日期:2020-09-30
当事人:王晓亮;刘希海;王同兰
案由:侵权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冀0981执905号 王晓亮: 你与刘希海、王同兰侵权一案,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刘希海、王同兰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09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本案执行费387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 账户名称:泊头市人民法院 账号:50×××03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