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殷天宇,男,1997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原告张钦诉被告殷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天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殷天宇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4日,被告殷天宇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钦借款16600元,并连本加息的向原告张钦出具2万元的借条。
同年6月13日,被告殷天宇再次向原告张钦借款1万元,后合并向原告张钦出具3万元的借条。
后被告殷天宇未能还款。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殷天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3日,被告殷天宇向原告张钦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款人殷天宇由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现金3万元。
被告殷天宇在该张借条下方借款人一栏签名并捺印。
在该借条的下方,被告殷天宇还备注于23号还款。
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后被告殷天宇未能还款。
庭审中,原告张钦陈述3万元借条是被告殷天宇的两次借款形成的,一次是2019年5月24日16600元的借款,后被告殷天宇出具了2万元的借条;另一次是同年6月13日1万元的借款。
该两次借款均是通过微信转账交付被告殷天宇的,实际借款本金为26600元。
对上述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殷天宇立据向原告张钦借款,有借条、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张钦与被告殷天宇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立据金额为3万元,但原告张钦两次出借金额分别为16600元、1万元,故该笔借款实际本金为26600元。
原告张钦称其余3400元是被告殷天宇承诺给予的借款利息,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