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崔超,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孙迎杰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超之父崔志国名下属于申请人孙迎杰及女儿崔某含的拆迁款79420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孙迎杰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迎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崔超之父崔志国名下属于申请人孙迎杰及女儿崔静含的拆迁款794206元。
案件申请费4492元,由申请人孙迎杰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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