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夏国卫与刘朝福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51执566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22公开日期:2020-11-16
当事人:夏国卫;刘朝福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5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夏国卫,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刘朝福,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申请执行人夏国卫与被执行人刘朝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51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夏国卫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刘朝福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52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刘朝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3月8日、2020年7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刘朝福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朝福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6290元,本院进行了冻结和扣划,在其余银行的存款余额均较小,无执行的必要;刘朝福与案外人刘亚兰、张娥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路××号×-×-×共有房产一处,经核实该房屋有抵押贷款,抵押权人为案外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贷款金额为200000元;以及刘朝福与案外人刘某某、张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路××号共有房产一处,经核实该房屋有抵押贷款,抵押权人为案外人杨某,抵押金额为400000元,上述两处房产刘朝福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被执行人刘朝福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被执行人刘朝福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4、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刘朝福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刘朝福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朝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执行临控措施。

6、本院到被执行人刘朝福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刘朝福的财产情况,查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刘朝福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夏国卫。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5250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