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91865258XM。
负责人:周顺荣,职务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段余宾,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与被告段余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尾号为4651信用卡本金68104.48元,截止2020年5月8日止的利息1633.24元、违约金1253元,合计70990.72元,并承担70990.72元自2020年5月9日起(含9日)追偿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按合约约定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合约约定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9年10月2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与原告签署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的约定,并以此作为与原告使用信用卡的法律协议。
经原告审核批准后给予被告授信额度为8千元的信用卡,卡号为62×××51。
被告于2009年11月22日开始使用信用卡,该卡本月8日为账单日,本月28日为到期还款日,在使用中将授信额度临时增加为14.7万元,于2020年4月8日起,未按合约约定偿还信用卡消费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至今。
被告出现违约后,原告依合约约定的方式多次进行催收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