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德明,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碧林,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千峰北路,系二原告侄女。
被告: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太原市金刚堰路**。
负责人:李军,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裴丽,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科员。
委托代理人:赵华,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
负责人:邓大亮,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李玉东,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斌,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付暾,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小卿,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第三人:李小宝,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第三人:张爱花,女,1948年5月23日,汉族,住太原市.5户。
委托代理人:郝广兴、刘小强,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巨轮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张世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路迪,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峰、李德明诉被告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称市规自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下称市房产局)房产登记一案,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峰、李德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碧林,被告市规自局委托代理人裴丽、赵华,被告市房产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李玉东,委托代理人田斌、付暾,第三人李小卿、李小宝、张爱花委托代理人郝广兴、刘小强均到庭参加诉讼。
太原市杏花岭区巨轮街道办事处(下称巨轮街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峰、李德明诉称,二原告的父亲李泰星与第三人李小卿、李小宝的爷爷李泰照系兄弟关系。
原告父亲李泰星系原太原市土门街**房屋的所有权人。
1989年巨轮街办下属的北关居委会为李泰照的儿子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称李德与李泰星为父子关系。
导致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下称城北公证处)(原太原市北城区公证处)出具了内容虚假的继承公证书。
被告房产局依据上述公证书及证明,将李泰星土门街2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李德。
2018年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原告得知后,找公证处纠正。
公证处于2018年5月9日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书》,承认公证书虚假。
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房产局为李德颁发的编号为0037358号房产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将房产恢复到李泰星名下。
经审理查明,李泰星与李泰照系兄弟,双方共同在太原市上北关北沙河沿岸土门街26号建有院落一处,房产登记在李泰星名下。
1969年7月,因北沙河发洪水,房屋被淹。
李泰星一家举家搬迁至坝陵南街。
院内留居的是李泰照之子李德与李厚。
李德与李厚对房屋进行翻建。
李泰星将房屋使用权交与二人。
1989年3月25日,李德、李厚向城北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处于1989年3月28日出具了(89)并北证内字第44号公证书。
公证书称“查李泰星于一九六一年三月在太原市死亡,李泰星之妻王桂芬于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在太原市死亡。
死亡后在太原市土门街二十六号留有私产房屋十九间。
一九六九年遭水灾冲毁,只留有北房九间。
死者生前无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经继承人共同协商一致,李秀清、李凤莲、李巧英均放弃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遗产房屋由李德继承北平房五间,李厚继承北平房四间。
”1992年3月24日,第三人巨轮街办下属北关西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证明“李泰星于一九六一年病故,李泰星之妻王桂芬于一九六五年十二月病故”,依据上述两份虚假材料。
被告房产局为李厚办理了产权证。
2017年土门街拆迁改造,原告查询得知。
找公证处纠正。
公证处承认错误,但未撤销公证书,而是与二原告等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原告李峰、李德明等99000元。
事实是:李泰星与李德、李厚不存在父子关系,李泰星与王桂芬不存在夫妻关系,李泰星死亡时间为1986年9月。
原告李峰、李德明系李泰星之子。
张爱花系李德之妻。
李小宝、李小卿系李德子女。
李宝玲、李海强、李海刚系李厚子女。
李泰照、李德、李厚、李宝玲均已去世。
被告市房产局1992年7月30日为李厚颁发0037756号房产所有权证。
1996年3月27日为李德颁发0005250号房屋所有权证。
2000年4月10日,为李厚办理00005523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李宝玲颁发00005516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李海强颁发00005517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李海刚颁发00005518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依据《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