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岳振华、刘影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204执770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开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07公开日期:2020-11-11
当事人:岳振华;刘影影;聂文玲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204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岳振华,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刘影影,女,汉族,1989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聂文玲,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执行岳振华与刘影影、聂文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4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书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影影、聂文玲共同偿还原告岳振华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公告费240元,由被告刘影影、聂文玲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刘影影、聂文玲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岳振华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620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