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影影,女,汉族,1989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聂文玲,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执行岳振华与刘影影、聂文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4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书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影影、聂文玲共同偿还原告岳振华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公告费240元,由被告刘影影、聂文玲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刘影影、聂文玲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岳振华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620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