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赵丽娟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103执4295号
所属地区:广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21公开日期:2020-12-25
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赵丽娟
案由:其他案由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3执4295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500号。

负责人:汪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慧婷、郭涣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丽娟,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赵丽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8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丽娟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9969.08元、透支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11099.09元、滞纳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1847元,并缴纳执行费1156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

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362.13元。

经本院向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清楚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