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爱军、郑州大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04执2489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30公开日期:2020-09-03
当事人:赵爱军;郑州大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04执2489号申请执行人赵爱军,女,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郑州大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太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赵爱军与郑州大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郑仲裁字第05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决书:被告郑州大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爱军租金37638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郑州大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但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通过对被执行人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