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忠泽与刘丽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522民初1013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9公开日期:2020-09-04
当事人:郑忠泽;刘丽新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522民初1013号原告:郑忠泽,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满族,系干部,住桓仁满族自治县,现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丽新,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桓仁满族自治县,现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原告郑忠泽与被告刘丽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忠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丽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忠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渗水损坏的墙面、地板、地脚线、吊灯损失合计9080元;2、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所居住的,面积116.65平方米,入住后发现主卧室棚顶往下渗水,使墙体脱落,吊灯、地板受损,原告多次找物业公司交涉未果,给我答复让我自己找楼上协商,应该是楼上住户地热漏水,我多次给楼上住户刘丽新打电话沟通此事爱搭不理,后联系到刘丽新父亲协商,始终没有一点行动,被告根本没有体谅原告的烦恼和痛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给予公事公正判决。

被告刘丽新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7日,原告郑忠泽所居住的房屋(该房屋坐落于桓仁满族自治县住03幢3单元4-2号)卧室棚顶发生漏水,并导致该卧室内的棚顶、地板、灯具等物品受损。

事后查明漏水原因系被告刘丽新所居住的房屋(该房屋坐落于桓仁满族自治县住03幢3单元5-2号)内的卧室地热水管漏水。

原告郑忠泽找到被告刘丽新协商卧室内损坏物品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

故原告郑忠泽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丽新赔偿漏水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刘丽新家中地热水管漏水导致原告郑忠泽财物损失,被告刘丽新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郑忠泽所提供的卧室受损物品维修更换清单显示,维修更换该卧室受损的墙壁、地板、灯具、踢脚线等以及人工费用共计为9080元,故被告刘丽新应当向原告郑忠泽履行赔偿财产损失9080元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丽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郑忠泽财产损失9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郑忠泽预交),由被告刘丽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 帆人民陪审员  孙立国人民陪审员  宋国强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