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粟时真、程冬梅、粟伍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211执923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13公开日期:2020-09-02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粟时真;程冬梅;粟伍平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211执9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住所地株洲市长江北路113号耀华大厦1楼和B座14楼1404、1405房。

负责人:陈健,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粟时真,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程冬梅,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粟伍平,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执行人粟时真、程冬梅、粟伍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湘021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粟时真、程冬梅、粟伍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0年6月5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被我案轮候查封且有高额抵押,暂不能处置。

2020年7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粟时真、程冬梅、粟伍平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2020年7月9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7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1.035011万元,尚有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