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777张敬峰与高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322民初777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沛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7公开日期:2020-09-29
当事人:张敬峰;高树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22民初777号 原告:张敬峰,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高雷,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树金,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张敬峰与被告高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敬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树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敬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76888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1年7月1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合计276888元,之后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1日,被告高树金出具借据一份,内容如下:“今借张敬峰现金壹拾万元(100000.00元),借款人:高树金,2011年7月1日。

”2020年1月24日,被告在原借据上书写:“从2012年未结账到现在未结账,2020.1.24,高树金。

”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高树金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据1份,被告高树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7月1日,被告高树金向原告张敬峰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借张敬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至2012年7月1日到期还款本息共计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借款人:高树金,2011.7.1。

担保人:李心锋,2011.7.1,担保人:张先柱,2011.7.1。

” 2012年1月24日,被告高树金在该借据上添加内容:“从2012年未结账到现在未结账,2020.1.24,高树金。

” 本院认为,被告高树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原告张敬峰与被告高树金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高树金应当按期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原告张敬峰请求被告高树金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