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2,男,194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朱某3,女,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4,女,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朱某5,男,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某某,女,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龚某某,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李某某、龚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朱某1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