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口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陈洪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云2532行审2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0-07-09公开日期:2020-09-29
当事人:河口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陈洪安
案由:行政处罚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云2532行审2号申请人:河口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口县北山长青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5320152105028。

法定代表人:李东先,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艳萍,系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邓燕娟,系河口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的大队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陈洪安,男,汉族,1963年9月27日生,系云南省村民。

申请人河口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河口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洪安河自然资罚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河口资源局称,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对被申请人陈洪安作出河自然资罚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6,000元,对当事人陈洪安处以罚款18,600元;对其违法占地432.73平方米的行为处予每平方米10元的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327.3元,两项处罚金额合计人民币208,927.3元。

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也未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理,本院认为,河自然资罚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