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盐城市富豪教具家具有限公司与赵琪、赵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902执恢77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苏省盐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14公开日期:2020-09-22
当事人:盐城市富豪教具家具有限公司;赵琪;赵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02执恢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富豪教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琪,男,1961年11月2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赵伟,男,1963年10月28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富豪教具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琪、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亭东民初字第00850号法律文书。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实施如下事项: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冻结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后本院经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位于上海市××黄金城××室的房地产本案已经拍卖成交,但成交金额并不能足额偿还本案执行款项。

5、后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

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