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立礼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支付执行款相关事项信息 收款单位:合肥市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