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826蒋晓松与张家港市诚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582民初826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张家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08公开日期:2020-09-21
当事人:蒋晓松;张家港市诚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82民初826号原告:蒋晓松,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婷,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云晖,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诚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东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原告蒋晓松与被告张家港市诚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晓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云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晓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的《空调工程施工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预付款85400元,并支付利息(自合同解除后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空调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张家港市地暖工程的安装调试,并在附件明细清单中明确了安装项目、规格等。

合同约定总价为122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85400元,装修完工后支付尾款366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足额支付了预付款85400元,但被告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至今未安排入场施工。

另外,自2019年5月起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凯始终失联,被告公司一直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为此,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诚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9日,蒋晓松(甲方)与诚锐公司(乙方)签订《空调工程施工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九溪墅288-203新风、空调、地暖调试工程项目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守约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简介:项目地点:九溪墅288-203;工程内容:空调、地暖、地送风新风;承包方式:合同范围内总包(包工、包料、包质量);工期:配合装璜进度。

二、合同价:壹拾贰万贰仟元正。

三、双方责任……四、设备材料供应……五、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计85400元整;2、装修完工后支付尾款,计36600元整。

六、……。

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若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应违约造成的损失。

合同执行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乙方设计图纸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材料按合同明细提供,若发现未按合同可按合同10%进行罚款。

协议签订后,蒋晓松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8日分别通过网上银行给王凯转账17000元、65400元。

2020年1月9日,蒋晓松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空调工程施工协议》、银行交易流水、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审理中,原告蒋晓松主张,其于2019年3月31日通过微信给诚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凯转账3000元,有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为证,但因王凯已经不在其微信好友名单里,无法提供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

原告蒋晓松陈述:其在九溪墅的288-203别墅需要安装空调地暖等,经朋友介绍了解到被告公司后,联系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凯,在王凯那里预定了空调、地暖及新风系统,包括安装,总价是122000元。

合同签订后,其分三次支付了预付款85400元,约定装修完后支付尾款36600元。

但是被告在其多次催促下仍未安排入场施工,后来其多次上门发现被告的门关着,其签合同是在华昌东方广场。

王凯从2019年5月起,无论是打电话还是微信都无法联系上,其多次上门也未找到。

这个工程其后来找别人做了,现在差不多快做完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空调工程施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按约交付预付款后,被告迟迟未履行主要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履行,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要求解除案涉的《空调工程施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该协议的解除时间应以解除通知到达被告之日起为准,即本案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日,故案涉的《空调工程施工协议》已于2020年4月27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预付款85400元及利息,但其中3000元仅有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为依据,本院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仅能确认原告付款82400元。

关于利息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取代。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蒋晓松与被告张家港市诚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的《空调工程施工协议》于2020年4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张家港市诚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蒋晓松预付款82400元及利息(以82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