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蒋羊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91民初431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07公开日期:2020-07-31
当事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蒋羊全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4313号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蒋羊全,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羊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