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XXXXXXX。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任某甲,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任某乙,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卜某某,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401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任某甲、刘某某、任某乙向原告安康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1万元,自2018年6月15日起直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被告任某甲、刘某某、任某乙在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50万元,剩余欠款在2019年5月31日前全部清偿;被告卜某某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被告刘某某自愿负担。
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卜某某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