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康市融通典当有限公司与刘孝菊、任品吉、任红红、卜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902执恢3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03公开日期:2020-07-31
当事人:安康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刘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卜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9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XXXXXXX。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任某甲,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任某乙,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卜某某,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401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任某甲、刘某某、任某乙向原告安康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1万元,自2018年6月15日起直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被告任某甲、刘某某、任某乙在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50万元,剩余欠款在2019年5月31日前全部清偿;被告卜某某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被告刘某某自愿负担。

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卜某某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