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执保84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文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002执保849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威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07公开日期:2020-07-31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张文宝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执保84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

负责人:李晓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远,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张文宝,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文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